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类别:
(一) 经济学、贸易经济、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政学、统计学、保险、投资学和税务等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二) 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劳动与社会保障、商务策划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国际商务和审计学等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三) 汉语言文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工业设计、英语、艺术设计、广告学、新闻学、法语、摄影、动画和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 法学、社会工作和社会学等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五) 数学与应用数学和资源环境与城乡管理等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包装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生物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和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七) 体育教育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议并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决定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二)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三) 秘书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复查学位申请者的真实学术水平。
3.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士学位材料。
4.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5.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7.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含2.0),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对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类别的学生的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一) 非英语类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400分及以上。
(二) 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55分及以上;法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55分及以上。
(三)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PRETCO-B)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50分及以上。
(四) 学习其它语种(日、俄、法、德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
第八条 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计算机类课程是否合格要作为衡量本科学生计算机能力水平的标准,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与否不与学位挂钩。
第九条 身心健康。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者。
(三) 在修业期间有一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
(四) 经统一测试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免修体育者除外)。
(五) 外语能力不符合第七条的要,且未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要求者。
(六)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三)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若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位:
(一) 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或表彰的“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二) 有突出表现并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者。
(三) 有突出表现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者。
第十二条 学制年限内,仅因外语能力未达到要求者,均作缓授学位处理,但学生可在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相应的等级考试,若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在毕业时自愿申请到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四省区工作(省会城市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且档案、户口均转往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并对应符合下列情况,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因第十条第(三)款原因,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文明大学生、十佳感动校园人物者(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须解除留校察看期限)。
(二) 因第十条第(五)款外语能力原因,但对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非英语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等学校学生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PRETCO)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50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425分,或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5分及以上;
3.法语专业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或参加全国专业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5分及以上。
4. 学习其它语种(日、俄、法、德语等)的学生在校期间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者。
第十四条 因第十条第(五)款原因未达到学士学位要求,但在毕业当年考取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一) 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在毕业前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
(二)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供下列材料:
1.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
2.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考评的情况。
3.毕业生成绩总表。
4.学生的学籍档案记录。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等事项。
第十七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也可由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逐一审定,其后将意见通报委员会确认后执行。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缓授或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按照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照以下程序填写并发放:
(一) 根据相关规则按不同学院、专业的学生排序编号并记录存档。
(二) 填写好的学位证书加盖学校的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三)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负责,辅导员配合发至获得学位的学生本人。
(四) 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原则一致。缓授或补授学士学位证书的,以实际批准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将每届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中,若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校学位评委会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我校成人教育与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从2012级起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