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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规定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第33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参加本次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发卷前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参加本次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犯本规定第一条中的任一种行为,无视告诫而重犯者;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参加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草稿纸等资料的;

(七)考试结束后,经举报、查实确有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

(八)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九)无考试资格但入场参加考试者。

(十)其他经监考教师及考务人员认定为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参加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六)威胁、打击、报复考试违纪、作弊举报人者;

(七)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八)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九)其他经考务人员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调查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涉及的教师或相关工作人员,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结业生在返校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取消以后一切相关考试资格,不再变更所作的结业处理。

第九条任课教师、阅卷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凡我校师生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或玩忽职守,经知情人举报、有关部门查实,须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据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交考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必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必须及时书面(连同证据)报告教务处。

第十二条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凡我校师生员工违反考试纪律,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能参加评优评奖等(竞赛评奖除外)。

第十六条学生在处分期限到期后两个月内,由本人提交解除相应处分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可解除处分。逾期未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七条 所有学生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书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我校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十九条凡是国家有最新有关考试文件精神,一律按国家最新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成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条例》(重工商大[2012]164号文)同时废止。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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