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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修订后的《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规定》经2021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22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7年。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或从我校退学后重新参加高考、再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其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3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和休学创业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按我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我校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我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我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报到时由招生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准考证、户籍证明、本人照片等材料一致的,办妥缴费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我校招生部门复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由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我校招生部门会同教务处按国家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或者由于创业需要等其他原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为应征入伍),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学校招生部门接到新生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其行为及后果由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包括不享受奖助政策,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入学(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持保留入学资格文件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年新生报到时办理原录取专业入学手续学习(若录取专业停止招生,由学校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报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名册,结合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和财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学生学费缴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新生统一进行学籍注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各学院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时一次性缴清本学年学费;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校资助中心核实后可注册。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报教务处进行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已办妥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由学生处确认后,将名单交教务处办理缓注册手续,待缴清应缴学费后凭缴费凭证再进行注册;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无故逾期2周(含2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由学院报教务处,应予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备案后,方可修改。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须维护好教学秩序,负责对学生考勤。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实践性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次请病假在1周以内(含1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1周以上的须由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学生请假的申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20-60%,期末考核成绩占40-80%,部分课程可不在前述比例范围,需报学院批准备案。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二者换算关系如下表所示。

 

百分制换算五级制

百分制

小于60分

60-69分

70-79分

80-89分

90-100分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五级制换算百分制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百分制

55分

65分

75分

85分

95分

第十四条 严格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主讲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课堂管理,严格考核资格。除特别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实习、实训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讲教师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

(二)缺课(含病假、事假、公假、旷课等原因)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

(四)抄袭作业、实验报告两次及以上。

第十五条 缓考和补考。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按程序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部门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

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一次性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其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入,若本次考试不及格,只能参加重修。若不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可申请重修。

学生补考(缓考)应根据教务处学期结束前具体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信息系统报名并确认,补考(缓考)安排在开学初进行。补考(缓考)均不计平时成绩,并按实际卷面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以“缺考”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缓考、缺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均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应于下学期开学1-2周内填写《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申请查询。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60分以下成绩绩点记为0

(二)课程平均成绩、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课程平均成绩为所有课程考核成绩除以课程总门数;

2.某一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

3.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体育学院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由指导教师视其表现给出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按时准确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课程归属学院存档。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补考”或“重修”标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之前在我校已获得学分(不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军事以及专业课新课程),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依据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的原则予以承认。

第六章 选课、自修、重修、辅修

第二十二条 选课

(一)选课原则

1.已注册学生修读课程顺序必须以其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2.已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学院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原则上根据学科与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基本学分要求选课和修读。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应由有经验的导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确有特殊原因需退选或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综合办公室(或教学秘书)予以退选或调整。后期不再做调整,所选课程成绩将真实、完整地反映在学生成绩单上。

第二十三条 课程自修

(一)只有跟班重修或补修与正修时间冲突或需跨校区重修或补修的学生可以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跟班重修或补修与正修时间冲突的必须保留一门课程正常修读),并须及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课程成绩按期末考核卷面成绩记;

(四)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重修

(一)凡课程缓考或补考不合格,以及课程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学校优先保障不合格课程学生的重修,学籍档案以最高成绩作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最高有效成绩如果是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均予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绩点也相应按重修后的成绩重新评定。通识限选课、专业拓展课还可以换选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其它课程。

(二)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三)凡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国内外交换学习和带薪实习,根据学习或实习内容认定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

第二十六条 辅修

(一)为满足学生的多样化、个性化需要,可以辅修。辅修专业课程主要是辅修专业的大类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共计50学分。

(二)辅修条件:学校根据学院申报情况确定当年级可供辅修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年开学初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主修专业未欠费且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0者,可以申报修读辅修专业。

(三)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且辅修专业合格学分≧50学分的学生,可申请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达到辅修学士学位要求的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学生,可在一年级结束或二年级结束时申请转一次专业。

(一)应征入伍退役学生恢复学籍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先考虑;

(二)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应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二)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互转;

(三)定向、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学生;

(四)招生录取时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出至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专升本学生或者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八)毕业前一年的;

(九)已转学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

(十)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十一)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各专业可接收的各年级转专业转入学生人数按照专业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为限制,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生师比大于20:1或其他教学资源紧张的专业不得超过5%,单独建班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正常情况下,教务处将在转专业前公布学校转专业实施方案,由各学院自主确定各专业接收名额和条件。若符合各专业接收条件学生人数大于该专业接收名额,则各学院按申请转出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按1:1.2比例确定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完成转学相关程序。市内转学的,在转学程序完成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市教委备案;跨省转出的,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跨省转入的,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并进行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国家认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1/3的;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一)凡因病休学,由国家认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二)休学的学生需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凡休学的学生,均由学校行文确认。

第三十八条 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将保留该生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及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九条 通过学校中外合作“2+2”项目出国的学生在出国期间应申请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休学创业

学校允许调整学业进程、鼓励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休学创新创业学生在满足以下条件,在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自主选择与创业相关的专业学习,并可以延长学习年限2年。

(一)必须作为法人注册公司;

(二)必须连续休学创业两年及以上,所注册公司正常营运且有相关证明;

(三)休学创业期间无违法行为和无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和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校行文确认,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其中因传染性疾病休学的学生需凭三级甲等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到校医院复查合格签署意见,因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需凭三级甲等医院精神卫生专科门诊的健康诊断证明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经校外专家进行心理评估合格并签署意见;

(二)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学生应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本人)及时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从退役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时应随年级原专业已停止招收学生的,经学院征求学生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籍异动的学生,学校将按异动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规定》等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应≧累计修读学期数乘以15学分,否则将给予1次学业警示(从第一学年结束开始进行学业警示,以后每学期累计计算),并记入学生学籍卡中。

学籍异动的学生,累计修读学期数按学籍异动后的所在年级计算,原修读的有效课程合格学分计入累计取得的学分,学籍异动后不能取消原有学业警示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予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出具退学文件。

(一)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返校报到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前1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续休学者,或休学累计超过3年者(不含3年);

(四)经过国家认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因健康原因(如精神类疾病;伤残严重等)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学生学习年限累计超过7年者。

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由家长(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者,经学院、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出具退学文件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经由学院负责送达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可以以留置方式、邮寄方式和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达到30日的,即视为送达。

(二)从文件送达之日起算,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在10日内必须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的,视为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负责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四)办妥离校手续且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在退学文件送达后1周内提出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申请。学校按程序办理。如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于退学文件送达10日内或公告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修读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上一届学生同时毕业,被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的学生享受与正常毕业的学生同等待遇,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已取得的合格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75%

(三)平均学分绩点≧3.5,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

(四)不同本科专业类别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 非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50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六级450分以上;

2. 英语、法语本科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者专业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78分及以上;

3. 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

4. 学习其它语种的本科学生对应语种成绩应达到上述对应要求。

拟提前毕业者,应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转入高一年级),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五十五条 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获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可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原结业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换发毕业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可补授学士学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提出换发毕业证书及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的,均不再受理。

第五十六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1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及在校学习时间1年以下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本科专业的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经学位评审程序通过,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中外合作项目的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学校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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