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学校有关2016届毕业生相关工作安排及学历学位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校2016届毕业生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2016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审核工作”
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工作对于维护学校声誉、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毕业生正当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生的基本信息、数据的收集、填报和核实直接关系到毕业生毕业、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因此,各学院主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学生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根据学校规定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二、毕业生教学工作
根据《关于2016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的通知》的安排,全校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录入提交成绩系统等工作于2016年5月29日前结束,请各学院提前做好有关工作安排。
三、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1、根据《重庆工商大学2012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2016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标准如下:
(1)学生获得总学分不得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2)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科、专业主干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必修课须全部课程合格,且获得学分不得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专业选修课所修合格课程须为“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课程,且获得学分不得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4)通识课(含通识核心课)获得学分不得低于10学分,且经济、管理、文学及教育学类至少获得2学分自然科学领域内的通识课,工学、理学类至少获得2学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的通识课。
2、教务系统中学生成绩数据中所显示课程名称、课程类别、学分应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如有不一致,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修改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并修改。
(1)教务系统中正修课程的课程代码、课程类别及学分必须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
(2)重修课程的课程代码必须与正修课程的课程代码严格一致;
(3)课程名称、课程类别、学分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差异较大的,应向教务处提交差异情况报告。
3、学生本人需认真填写《毕业资格审核表》,学院严格审核,并填写《2016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一)。
四、学位资格审查工作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以下文件全面审查2016届本科毕业生学位资格,并填写《2016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一)、《学士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附件二)。
①《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工商大[2012]165号,适用于2012级及以后学分制学生);
②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科学生部分授位条款的通知》的通知(重工商大〔2013〕102号)。
2、凡因特殊原因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填写《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需提供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相关文件(通知)的复印件。
①获奖证书和相关文件(通知)的复印件,需由校内职能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学院教务办公室汇总;
②获奖证书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同时需由学院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加盖行政公章;
③证书原件由学院退还学生本人;
④学院汇总材料,并填写《特殊情况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提请讨论)汇总表》(附件三)一并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3、专升本前、转学前在原学校参考的外语等级考试合格的学生,需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原学校教务处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交学院审核,学院汇总后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4、申请西部就业授位须由招生就业处6月5日前提供名单。
根据2014年12月24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完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西部就业学位授予操作规程的说明》,招就处提供的申请西部就业学生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只具有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尚需在当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户口迁移、档案转移有效证明,学校教务处提请相应公安部门查实,确已落户;教务处方能打印、发放学位证书并上传学生授位数据。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责任。
五、“审核工作”的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1、2016年5月30日,各学院报送《2016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汇总表》、《学士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特殊情况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提请讨论)汇总表》(附件三)。
5月30日-6月8日教务处审查小组对各学院主、辅修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6月13-6月14日各学院复核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资格,确定毕业(学位)、结业学生终审名单,完成统计表及数据上报教务处。
2、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审核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时间安排同步)完成;
3.严格告知程序
各学院审核工作组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细致的态度,认真、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需让学生本人知晓,并通过学院网站主页告知全学院和社会,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审核结果各类表格需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后按时报送教务处。
4. 在学籍有效年限内,结业生可回校申请课程重修,重修合格且达毕业要求或授位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或补授学位,审核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申请须至少提前1月提交。
5、在“审核工作”中,凡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者,经查实,将依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责任。
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监督电话:
学位办:62769571 纪委: 62769741
教务处:62769053、62768452、62769149
特此通知
教 务 处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