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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 2018 年 6 月 13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重庆工商大学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

第四条 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议并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决定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二)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

(三) 秘书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复查学位申请者的真实学术水平。

3.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士学位材料。

4.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5.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7.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且修业期限内所有课程的平均

学分绩点不低于 2.0(含 2.0),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身心健康。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正常申请学士学位:

(一)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者。

(三)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或者肄业生。

(四)平均学分绩点 2.0 以下者。

(五)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六)经统一测试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免修体育者除外)。

(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九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后,若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特殊授予学位:

(一)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或表彰的“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二)有突出表现并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3.2;

(四)受到处分后表现良好,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录取且平均学分绩点≥2.8;

第十条 仅因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毕业后获得就业单位年度优秀,且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厅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思想道德类嘉奖和表彰者(有盖章证书、文件),可在毕业后的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后,在毕业时自愿申请到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四省区工作(省会城市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且档案、户口均转往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 符合西部就业学生向招就处提出申请,提交三方就业协议书。

(二) 填写《西部就业学位申请表》。

(三) 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审核申请西部就业学生材料,判定学生是否获得授位资格,如果学生在毕业当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户口迁移、档案转移,并提供有效证明,公安部门核准,教务处方能打印、发放学位证书并上传学生授位数据。

第十二条 获得第一专业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一) 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

(二)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建议名单逐一复核,若有疑议,退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也可由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逐一审定,其后将意见通报委员会确认后执行。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缓授或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委员会秘书处按照以下程序填写并发放:

(一) 根据相关规则按不同学院、专业的学生排序编号并记录存档。

(二) 填写好的学位证书加盖学校的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三)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发至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原则一致。缓授或补授学士学位证书的,以实际批准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秘书处将每届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中,若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校学位评委会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成人教育与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位参照执行,申请学士学位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8年6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执行,原《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工商大〔2016〕13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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